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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分析·劉宇專欄】被投資人忽視的EB-5第三大目標

更新時間:2016-01-14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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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中的投資人是指我們EB-5客戶,項目方是指開發(fā)商等使用EB-5資金完成項目的一方,募集方是指區(qū)域中心、各種EB-5基金等EB-5募集人。

  一、EB-5的三大目標:永久綠卡、資金安全、按時還款

  各種文章和講座,常常講到投資人申請EB-5有兩大目標:1. 獲得永久綠卡,2. 保證資金安全。一些一廂情愿、也可能是食髓知味的大牌美國律師和專家,卻常常提到中國投資人其實主要看重的是獲得永久綠卡,對資金返還是放在第二位的。我們要明確地告訴他們:“bullshit”!考慮到現(xiàn)在EB-5的投資人主體是為了子女的并不富裕的中產(chǎn)階級,這是典型的把別人的“無奈”當成“當然”。大多數(shù)的律師和專家,實際上是站在項目方的立場上的,從募資的角度來思考問題的,因為不管是賺取律師費也好,還是各種其他利益利潤也好,是以成功募資為前提的。

  事實是,由于投資人和項目方/募集方雙方力量和經(jīng)驗的不對稱,中國投資人在決定投資的時候,會有很多無奈和碰運氣的心理,但投資人對公平交易 、維護自己利益的愿望,是不會因為可以拿到綠卡就降低的。投資50萬美元為全家辦理美國綠卡,就性價比來講確實非常好,但這并不等于中國的投資人就不在乎投資資金的返還了。美國的EB-5法律政策也并不要求50萬美元被奉獻掉,尤其是奉獻給項目方、也就是私人公司。如果是奉獻給美國人民也就算是,算是補償我們沒有參與美國的300多年建設的遺憾。

  我們今天要闡述的,不僅是投資資金的“安全返還”,而且是“按時返還”。“按時還款”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安全返還”這個要求尚不足以防止一些流氓項目方或募集方,利用投資人看不懂法律文件的漏洞,或利用投資人“但求錢早晚能回來,不敢奢求及時返還的心理”,以獲得資金的最大使用效益。所以,”按時還款“,是獲得綠卡和資金安全以外的、EB-5投資人應當追求的第三大目標。

  二、誰會從拖延還款中得利?

  投資人和項目方雙方都不能獲益的事情,雙方一定會共同來防止,如漲價。一方能獲益的事情、而另一方相對受損的事情,有品德的項目方或募集方可能會提前制定合同條款自我約束,但流氓類的項目方或募集則會放任之、利用之。我們投資人,既不應依賴項目方的自我約束,更不能容忍項目方的放任,我們應當運用美國法律約束項目方,并且制定市場準入,把不接受合理還款條款的項目方排除于市場之外。

  相對于利率為9%-20%的美國本土的夾層貸款,EB-5夾層貸款非常廉價而且條件寬松。如果美國本土的利息是12%,EB-5為4%,一年省8%。使用1個億美元的EB-5,一年就能省下800萬美元,五年可以省下4000萬美元。以后每晚還一年,就可以多省800萬美元。

  在美國本土借夾層貸款,各種條款非常嚴苛。EB-5使用起來,則可以隨意得多。常常因為我方缺少知識經(jīng)驗,法律文件大比例地向項目方傾斜,項目方經(jīng)常不用為按時還款操心。就象一個老牌區(qū)域中心的老板接受采訪時說的“投資人應當知道現(xiàn)在經(jīng)濟情況不好,他們不應當期望按時還款”,這篇報導的題目是“EB-5投資人是不是被剝削?”,這是看不下去的美國媒體發(fā)表的。這家區(qū)域中心,決定對它的第一個項目,推遲10年還款,也就是把5年還款變成15年還款。同樣這家區(qū)域中心,一方面說經(jīng)濟不好,5年前的投資人不應當期望按時還款,另一方面,卻又以各種“優(yōu)勢”在為新的、更大的項目募集EB-5。真不知道他們是怎么協(xié)調兩套說辭的,而我方的一些人,還真去為他捧場。

  “不還款”,是低級流氓的做法,“拖延還款”,是高級流氓的做法。有這種流氓性的、外表非常紳士的項目方,就是我們要反得強調用合同條款來保證“按時還款”的重要性的原因。有這樣的項目方,美國政府也當然要嚴控EB-5,只是政府的非市場手段,往往影響到了整個行業(yè)的發(fā)展。而且政府的嚴打,只是“事后”修補,真正要建立健康的EB-5投資市場,需要我們投資方學會運用法律“事先”保護自己。

  也有些項目,可以因為開工不及時,或者項目體量過大,可能也會很難做到按時還款;蛘唔椖窟款到期時,遇到美國的經(jīng)濟低谷或地產(chǎn)低谷,通過出售或再融資還款也會難以及時兌現(xiàn),往往要拖到經(jīng)濟好轉的時候,F(xiàn)在美聯(lián)儲開始加息,新一輪調整就要到來,希望按時拿到還款的投資人,就一定要投資那些負債率低、凈值比例大的項目,或有足夠產(chǎn)權抵押的項目,這樣的項目,就是EB-5中的優(yōu)質股,能夠抵御市場下跌。

  三、怎么定義“按時還款”和“拖延還款”?

  “返款時間”是一種約定,應當反映雙方的真實意愿。投資人對還款時間的真實意愿就是項目手冊上的“5年”,外加可能的2年正常延期。所以在5-7年內還款就是按時還款,如果項目方依照EB-5發(fā)行中各種隱蔽的、客戶沒有注意到的或沒有理解的條款,“合法”地推遲這個還款時間到5-7年以外,就是拖延還款。要注意的是,拖延還款不僅包括推遲到5-7年以外還款,還包括推遲5年起算點的開始時間。

  EB-5的募集文件往往寫得寬松,雖然項目手冊上說投資周期為五年,如果細究文件,可能并沒有強制性的還款期限,或者由于解釋權、執(zhí)行權或條款變更權掌握在項目方或募集方手中、而將來不能兌現(xiàn)條款,或者項目方/募集方在5年起算點上做手腳,在5年前再加個1-2年,使5年實際上變成6-7年,加上2年正常延期,就成了8-9年。所以,如果EB-5文件寫得對項目方有利,這個“按時”的時間節(jié)點可能會被“合法”的解釋成8年、10年甚至更長。上面提到的那個區(qū)域中心就是這樣,它根據(jù)文件中賦予的管理權,“合法地”把5年還款改變成15年還款。所以,當我們強調“按時還款”時,這個“按時”的時間節(jié)點,應當是我們一般理解并接受的、項目方或募集方印在宣傳資料上的“5+2”,即從資金打入項目公司中開始計算的5年投資期,加上可能的2年正常延期,而不是項目方放到文件中的,為進一步拉長還款時間留的后門。

  四、項目方和募集方有義務保障投資人的知情權

  EB-5募集文件繁瑣復雜,投資人不是美國法律專業(yè)人士,往往認為項目手冊上的信息就是終極信息,實際上那只是一個概要。如果投資人不能得到具有美國法律經(jīng)驗的專業(yè)人士的幫助,可能簽下一份“合法的”、但對自己不利的投資協(xié)議。我們認為,為了保證投資人的知情權,募集方有義務主動地、完整地披露,并且確保投資人完全地理解并接受下面5點:

  1. EB-5募集文件中的還款時間條款,
  2. 對條款可能做出的對項目方有利的解釋,
  3. 更改條款的可能性,
  4. 條款的可執(zhí)行性,及
  5. 項目方或募集方違約時的法律救濟。

  給項目方和募集方增加這個義務,就是為了防止它們“放任”投資人在錯誤理解還款時間的情況下進行投資。“放任”不同于“誤導”,但起到了誤導的作用。

  五、怎么判斷拖延還款的危險?

  下面列舉一些我們常常遇到的情況:

  1、還款周期的起算點及計算方式

  • 還款周期從第一個投資人的投資起算?還是從最后一個投資人投資起算?還是每個投資人單獨計算?還是從未來某個時間,如一年后開始起算?

  2、還款周期的終止點及計算方式

  • 5+2?6+2?還是沒有明確時間限制?

  3、延期還款的約定

  • 兩個1 年?有無2年正常延期后的額外的“寬限期”?

  4、改變還款條款的決定權在誰手里

  • 由項目方?jīng)Q定,區(qū)域中心決定,EB-5基金經(jīng)理決定,還是投資人投票決定?

  5、延期的決定權人與項目方是否為同一人?

  • 如果是同一人,文件是否存在著有最終約束力的合同條款,來防止這個人濫權?

  6、貸款合同中是否有強制還款條款?

  • 強制條款是否能夠真正執(zhí)行?
  • 強制條款是否存在被變更的可能性?

  7、募集協(xié)議中是否有防止募集方濫權的條款?

  8、如募集方不履行,法律是否有救濟措施?

  六、嚴格對待項目方和募集方的意義

  一些人可能認為,現(xiàn)在是我們投資人與項目方站在一起,共同對抗國會中的保守派,以防止過嚴的EB-5新政策的時候。其實,國會之所以嚴厲起來,往往是因為我們投資人無力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政府不得不采取嚴厲的法律手段,以維護法律的尊嚴,防止項目方濫用EB-5或利用EB-5來侵犯投資人的權益。投資人越弱,政府的角色就要越強,以維持交易雙方的平衡,防止項目方或募集方違法地或“合法地”侵犯投資人的利益。當投資人學會監(jiān)督項目方和募集方、自己保護自己的時候,就是市場達到自我平衡、良性發(fā)展的,而非依賴政府嚴厲干預的時候。一句話,投資人知道怎么保護自己的時候,自己也安全,美國政府也省心,項目方/募集方也守規(guī)矩。站在投資人立場的律師專家、而不是站在項目方或募集方立場的律師專家,才會變多起來。

  請記住,從我們投資人的角度,EB-5的三大目標是:永久綠卡、資金安全、按時還款。從項目方的角度,EB-5的目標是:募集資金、使用資金、獲得利潤。雙方都義務各自保護自己,雙方都不應當依賴對方。


  作者:劉 宇

  中國《律師文摘》 編會

  兆龍出國顧問集團 董事長

  劉宇和貝特曼律師事務所 創(chuàng)始人

  中政大“中國移民法研究中心” 副主任

原文鏈接:http://99oboc.cn/usa/usayj/2016014323.htm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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