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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龍移民研究:從蘋果CEO庫克出柜看美國同性婚姻移民政策

更新時間:2014-11-05瀏覽:

  今天,隨著蘋果電腦公司CEO庫克公開自己的同性戀身份,同性戀移民也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問題。兆龍移民問題研究中心為大家解讀一下美國同性移民的相關政策法律。雖然同性婚姻與同性戀在我們國家還不是一個公開討論的熱點問題,但是相信很多朋友對這個問題有興趣,我們的團隊也曾為來自國內(nèi)的同性戀人辦理過美國移民身份。我們贊揚庫克先生和所有以自己的方式面對生活的人的勇氣,也鼓勵同性戀人們運用美國政府提供的法律便利,為自己或同性配偶辦理美國移民。

  美國同性婚姻移民:歷史時刻前的演變

  1982年,美國第九巡回法院在Adams v. Howerton, 673 F.2d 1036 (9th Cir. 1982)一案中決定:移民法中“配偶”的定義為不同性別的伴侶,并且認為這個定義符合理性的審查標準。這是聯(lián)邦法院中第一起爭取同性婚姻合法性的訴訟。美國最高法院當時拒絕接受對這個判決的上訴。

  婚姻保護法:這曾是同性婚姻移民的主要法律障礙。隨著同性婚姻逐漸成為一個問題,從1996年開始,美國婚姻保護法(the Defense of Marriage Act,簡稱”DOMA”)的第三章禁止聯(lián)邦政府給予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相同的認可。這樣,聯(lián)邦移民局就不能把同性婚姻中的配偶作為移民法上的配偶來對待。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不能為他們的同性配偶申請結(jié)婚移民,同性配偶也不能作為家屬通過其他親屬移民或職業(yè)移民進入美國或申請免遞解出境。直到2011年的3月份,美國移民局仍然強調(diào)這是他們對待同性婚姻的政策。但也有一個例外,就是在發(fā)放旅游簽證時,同性已婚配偶被視同異性未婚配偶,專屬名詞為“同居伴侶”。

  變性配偶;橐霰Wo法“DOMA”沒有明確“女人”的法律概念,在2002年以前,美國移民局傾向于認可變性人可作為移民法意義上的異性配偶,前提是他們婚姻必須在結(jié)婚地是合法的。但到2002年以后,移民局否決了所有以變性人作為配偶的移民申請。到2004年,移民局把這作為正式政策。大家注意到,這正是發(fā)生在保守的共和黨小布什做總統(tǒng)(2000年-2008年)的時期。但是在當年底,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先在一個非判例決定中拒絕了移民局的這個政策。(筆者注: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BIA”負責審理針對美國移民局和美國移民法院的決定提出的上訴,聯(lián)邦巡回法院負責審理針對BIA的上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針對巡回法院的上訴。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判例”對下級司法和執(zhí)法機構(gòu)有約束作用。)其后在2005年,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又在 In re Lovo-Lara這個新判例中再次否決了移民局的這個政策,并指示移民局在判斷婚姻的合法性時,要考慮結(jié)婚地和居住地的法律。這個判例在2009年正式生效,并在2012年作出修改。當然,在最高法院于2013年終止了婚姻保護法第三章的執(zhí)行后,BIA的這個判例也就不再需要了。

  隨著人權(quán)和移民權(quán)利組織對移民局反同性婚姻政策的不斷挑戰(zhàn)及美國社會對同性婚姻的不斷理解與接受,2012年6月,移民權(quán)利活動家Lavi Soloway發(fā)現(xiàn)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簡稱”BIA”)“已經(jīng)基本準備好了在這個后DOMA時代批準同性婚姻綠卡。”

  修法努力:為了建立移民平等,2000年美國國會就出現(xiàn)了一個叫“聯(lián)合美國家庭法案”(Uniting American Families Act,簡稱“UAFA”)的立法提案,該提案的最新版本,H.R. 1537, S. 821,試圖修改移民歸化法,讓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的“永久伴侶”可以象他們的配偶一樣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即綠卡。“永久伴侶”的子女和繼子女也享有相應的權(quán)利。同時,它也提出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到2013年1月第112屆國會體會時,共有144個眾議員、29個參議員支持這個提案。

  在美國境內(nèi)同性移民申請人的數(shù)量:根據(jù)移民平等促進組織Immigration Equality的統(tǒng)計,在2009年,美國有約36000個同性家庭無法為其中的外國伴侶提出移民申請,另外,還有很多這樣家庭因為擔心社會的偏見而不愿公開他們的身份。這還不包括一方在美國以外的情況。

  同性婚姻移民:美國最高法院的歷史性決定

  2013年6月26日,所有同性戀人士迎來歷史性的一天,美國最高法院在 U.S. v. Windsor 中判決婚姻保護法(DOMA)的第三章違憲。這章把合法婚姻定義為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的婚姻,從而使聯(lián)邦政府無法認可同性婚姻并使之享受聯(lián)邦法律和項目中給予婚姻家庭的利益,這些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移民利益。從2013年6月26日起,這章法律失效了。

  美國最高法院對U.S. v. Windsor一案的判決,被認為結(jié)束了同性和異性婚姻在聯(lián)邦移民法中的不同待遇。在判決發(fā)出前,共和黨的參議員John McCain說:“如果最高法院取消DOMA,那么那些[同樣移民]權(quán)利就產(chǎn)生了。” 這個判決作出后,參議員Patrick Leahy(筆者注:EB-5投資移民在國會的最大支持者之一),宣布他認為無需再進行與同性婚姻有關的移民法改革了。當時的美國國土安全部部長Janet Napolitano宣布:“我們將執(zhí)行今天的決定,所有的結(jié)婚夫妻都將被我們的移民行政部門平等公正的對待。”

  美國最高法院的這個判決到底有多大意義呢?說到這里,大家要注意,在美國,是各州法律而不是聯(lián)邦法律決定在其州內(nèi)結(jié)婚的條件和婚姻的有效性,聯(lián)邦法律不能決定各州婚姻法的有效性,只能決定這個“婚姻”是不是被聯(lián)邦政府認可并具有這樣那樣的聯(lián)邦法律上的權(quán)利義務,如移民上的利益、稅務上減免、社會保障金、聯(lián)邦醫(yī)療保險等。所以美國的同性婚姻變革是從開放州開始的,然后得到聯(lián)邦政府包括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逐漸接受并做出相應的政策法律調(diào)整。

  所以,美國最高法院在Windsor一案中的判決,并不是確定了同性婚姻在全美國的有效性,美國聯(lián)邦政府包括法院、國會和總統(tǒng)都沒有這個權(quán)力,只有各州才有權(quán)力決定婚姻的有效性,認為同性婚姻無效的州還可以繼續(xù)反對同性婚姻。這個判決的意義在于宣布,聯(lián)邦婚姻保護法DOMA違憲,聯(lián)邦政府不能再依據(jù)DOMA的規(guī)定否決合法有效的同性婚姻所應享有的聯(lián)邦法律上的權(quán)利和利益,包括移民利益(注:移民屬于聯(lián)邦事務)。

  判決下達后,總統(tǒng)歐巴馬下令聯(lián)邦各部門采取必要步驟保障同性家庭獲得所有相應的聯(lián)邦利益。2013年7月,美國移民局添加了一個同性婚姻頁面,Same-Sex Marriages 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menuitem.eb1d4c2a3e5b9ac89243c6a7543f6d1a/?vgnextoid=2543215c310af310VgnVCM100000082ca60aRCRD&vgnextchannel=2543215c310af310VgnVCM100000082ca60aRCRD 對相關問題進行解答。同月,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在In Re Zeleniak 中決定,隨著DOMA第三章的失效,同性結(jié)婚人士享有所有移民法上的利益,同時重申執(zhí)法機構(gòu)要根據(jù)婚姻登記州或國家的法律來決定婚姻的有效性。

  同性婚姻移民:怎樣操作

  所有美國移民和非移民類別都對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開放,包括:

  親屬移民: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同性配偶及其符合其他條件的未成年子女、繼子女、奍子女,美國公民的父母的同性配偶、兄弟姐妹的同性配偶等。

  職業(yè)移民:EB1、EB2、EB3、EB5申請人的同性配偶及其符合其他條件的子女、繼子女、奍子女可以作為家屬跟隨移民。

  什么是跟隨移民:在職業(yè)移民(EB1、EB2、EB3及投資移民EB5中,其實并沒有大家常說的“主申請人”和“副申請人”的概念,這些概念是業(yè)者為了方便向客戶解答而創(chuàng)造出來的。移民法、移民局及移民表格只認可”申請人“,比如在EB5中,投資并申請移民的那個人就是EB5的”申請人“,移民局不要求把這個”申請人“的配偶及子女作為”副申請人“填在I-526申請表中,I-526申請表中也沒有這一項。而是在I-526申請批準后,美國政府讓當事人選擇,要不要把配偶和子女作為”跟隨移民“者辦理美國移民手續(xù)。”跟隨移民“沒有時間限制,可以與申請人同時辦理移民,也可以在10年20年后再選擇跟隨移民,當然有其他條件限制,首先這個婚姻是在申請人的綠卡批準前建立的并在綠卡批準時有效的,也就是說申請人在拿到綠卡后才結(jié)婚的配偶不能”跟隨移民“,其次符合其他條件,如婚姻真實有效,子女沒有超齡等)。

  各種非移民簽證,如B類旅游或短期商務簽證的隨行同性配偶或伴侶,H、L、F、M類工作學習簽證的隨行同性配偶,K類未婚夫/妻簽證等。

  其他移民法上的利益。

  中國籍的希望通過同性婚姻辦理美國移民的申請人,必須要到美國的一個允許同性婚姻登記的州或者一個允許同性婚姻登記的國家進行合法婚姻登記。Windsor判決中的原告就是在加拿大辦理的同性結(jié)婚。

  這些州包括:California, Connecticut, Delaware, Iowa, Maine, Maryland, Massachusetts, Minnesota, New Hampshire, New York, Rhode Island, Vermont, and Washington, District of Columbia。

  這些國家包括:瑞典,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士,葡萄牙,冰島,阿根廷,丹麥,法國,巴西,烏拉圭,新西蘭和英國。

  辦理移民時,美國移民法只認可合法的同性婚姻,不認可無婚姻登記的同性同居、共同生活(civil union, domestic partnership)等方式。當然辦理個別無需”婚姻“的非移民簽證時情況是不一樣的,如B2非移民簽證。

  在申請移民時,不需要居住在一個認可同性婚姻的美國州或國家。

  如果你的同性配偶無法取得簽證到美國來與你結(jié)婚,你可以用K類未婚夫妻非移民簽證把對方先申請到美國,然后在允許同性登記的州進行婚姻登記,并且在美國境內(nèi)提交綠卡申請和在美國境內(nèi)等待綠卡批準。由于是非移民簽證,你們可以免去先到一個允許同性結(jié)婚的國家辦理結(jié)婚手續(xù)的麻煩。

  同性婚姻移民:EB-5投資移民

  EB-5投資移民屬于前述的職業(yè)移民中的一種,適用與其他職業(yè)移民一樣的規(guī)則。

  EB-5申請人的同性配偶及其子女可以”跟隨“EB-5申請人移民。

  為了給同性配偶及其子女辦理投資移民,主申請人(我們還是使用這個不正規(guī)但通俗易懂的名詞)必須在拿到有條件綠卡前與其辦理結(jié)婚手續(xù)。也就是說,這個同性結(jié)婚手續(xù)可以在遞交I-526前辦,也可以在遞交I-526后辦,也可以在I-526批準后、廣領館面談前辦,只要是在移民/綠卡批準前辦就可以了。

  當然,還是要證明婚姻的真實性的。

  同性配偶及其子女可以選擇與主申請人一同去廣領館面談,也可以2年、5年、10年以后辦理,沒有時間限制,但要符合其他條件,如主申請人還健在、還保有綠卡身份、子女沒有超齡等。

  感謝大家閱讀兆龍移民問題研究中心的專業(yè)文章,兆龍移民問題研究中心隸屬于兆龍出國顧問集團。我們致力于提高廣大移民申請人對各國移民法律政策和申請實務的認識了解,幫助大家在移民申請過程中進行理性客觀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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